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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货币和各国的态度

多语言仿imtoken钱包系统 2023-10-14 05:13:28

虚拟货币是指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购买特定社区内的商品和服务的货币。

广义上的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与实物货币无关的虚拟货币。 这种货币只能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通常是网络游戏中的货币。

第二种是单向兑换虚拟货币,通常只能在虚拟环境中使用,但有时也可以用来购买实物商品和服务,比如各种超市和网站的积分和积分。

第三类是双向交换型虚拟货币,有买入价和卖出价,包括特殊发行人发行的货币或去中心化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和莱特币。 无论是各国的法律法规、货币发展的历史,还是货币的功能,都决定了虚拟货币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虚拟商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货币也开始数字化(电子化)。 一般来说,数字(电子)货币也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数字(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其表现形式是法定货币的数字(电子)化,以及非法定货币的数字(电子)化,如比特币、Q币等;

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法定货币。 这里的数字(电子)货币,是指狭义的法定货币的数字化(电子化)。 数字(电子)货币的出现,大大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 信息交换和资金流向在线传输非常快捷方便,简化了传统货币在电子货币使用和结算中的复杂程序。 而且,电子货币的使用和结算不受时间、地点和服务对象的限制。 同时,电子货币还降低了印刷、发行、现金流通、运输等方面的成本。 然而,数字(电子)货币的出现除了具备上述相对于法定货币的优势外,并没有解决通货膨胀的问题,同时带来了新的技术问题。

货币的历史是围绕普遍接受和降低交易成本展开竞争的历史。 从竞争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货币,取决于能否在普遍认可度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上赢得与法币纸币、法币数字化的竞争; 能否解决法币问题。 事实证明,虚拟货币在这两方面都无法与法定货币纸币和法定货币的数字化竞争,因此无法成为真正的货币。

(二)从币种特征分析

商品要成为货币,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价值稳定。 由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功能,作为货币的商品本身的价值应该是相对稳定的。 如果它作为货币商品的自身价值不稳定,就会失去作为货币价值尺度的功能,人们就会拒绝使用它。 第二,稀缺性。 为了交换的方便,人们愿意用极少量的货币来完成大量的商品交易。 这就要求作为货币的商品具有很高的价值,而要具有高价值就需要稀缺性。 第三,容易分割。 货币具有支付手段的功能。 在支付过程中,货币数量随着兑换金额的大小而变化。 在兑换过程中,更容易将一种特殊商品“兑换”为货币。 因此,货币应具有易于分割的特点。 第四,携带方便。 随着兑换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们越来越关注货币的携带问题。 因此,作为货币的商品应该具有便于携带的特点。 第五,便于保存。 货币具有流通和储存功能,这就要求它在交易和储存过程中不易失去价值。 因此,作为货币的商品应具有易于储存的特点。 第六,易于识别。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储存手段等功能,应当易于识别。 从以上特点看虚拟货币的实践,其价值是不稳定的。 保存不易,存在控制风险。 网络空间的密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进行操作,看似“控制”了虚拟货币

从各国既定的法律制度来分析:

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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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和管理人民币流通”,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代发货币权国家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 因此,从中国既定的法律体系来看,目前的人民币不包括虚拟货币,也不适用上述保障人民币合法性的法律条款。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不具有法定补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的货币。 该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唯一明确界定虚拟货币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文件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否认虚拟货币具有等同于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

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数字货币的进展与前景”、“比特币与ICO融资监管”等问题答记者问。

周小川指出,数字货币在某些方面引起了很多讨论和风险,主要是因为一些技术应用并没有把重点放在数字货币在零售支付方面的应用上,而是转向了虚拟资产交易。

他表示,虚拟资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这方面不符合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 因此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态度,整个过程无需太着急。 研发要稳妥有序,把握好方向。 要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止产品过度投机。

“研究一些新东西是好的,但除了市场动态,还要考虑大局,不是钻一些政策空子,制造一些爆炸性事件。如果试验不充分,检测结果应用不广泛,在获批的情况下,快速推广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周小川说。

周小川指出,去年8月底央行停止了ICO,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目前也未被央行认可。

“比特币等一些分叉产品出台过快,不够谨慎,如果迅速扩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和货币传输。不可预测的影响。” 周小川说。

至于未来的监管动态,他表示,未来的监管是非常动态的,首先要看技术的成熟度,还要看当地测试的结果和评估,还有待观察。

对于目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的进展和前景,周小川表示,央行三年多前就已经组织过数字货币研讨会,随后成立了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 最新的新进展是与业界共同组织分布式研发,进行各种解决方案,依靠与市场合作的方式开发数字货币,也称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ic Payment)。

周小川强调,研究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便捷、快捷和低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安全和隐私保护。 这些项目可以是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也可以是在现有电子支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技术。 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货币的技术路线也有了初步的分类,表明有多种可能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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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发展是技术发展的必然,未来纸币、硬币等传统形态可能会逐渐萎缩,甚至有一天会不复存在。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关注整体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同时作为货币,数字货币必须保证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传导机制,同时保护消费者。” 他说。

同时,周小川表示,一些技术方案承担的风险太大,出了问题损失要由消费者承担。 特别是作为一个大经济体,我们必须避免造成巨大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这个过程一定要经过全面和局部的测试,在可靠的时候再推广。

2.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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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在2013年的《反洗钱行政法规》中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交易媒介,在特定情况下充当货币,其运行原理在特定情况下有所不同情况。它就像一般的货币,但它不具备所有货币的功能。” 因此,根据规定,美国认为虚拟货币在管辖范围内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所有属性,虚拟货币仅具有与真实货币等值的价值。 或替代价值。 可以看出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态度,条例中做出的定义并未直接认定虚拟货币的性质,而是通过认定其功能来界定虚拟货币,避开了发行主体或去中心化的特征。 2014年,美国国税局发布政府规定对比特币的定义,即当比特币作为工资或服务费支付时,接收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它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被认定为合法财产,需缴纳联邦税。 此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2015年9月就比特币的定义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根据《商品交易法》属于商品,并遵守普遍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规则。商品衍生品市场。” 可以看出,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在2015年首次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而非证券。同年,美国反洗钱交易报告中心发布了反洗钱监管指南,认定比特币为“可兑换虚拟货币”,纳入监管。

此外,2017年6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1(a)条发布调查报告,将被调查的虚拟货币(DAO代币)定义为“证券”,受到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条例。 该报告对美国虚拟货币的定义具有指导意义,将对美国各州对虚拟货币的定性产生影响。

可以看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联邦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定性不同,联邦和州的监管模式也存在差异。

3. 欧盟及欧洲国家

(1)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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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欧洲央行发布了一份关于“虚拟货币制度”的报告。 该报告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其开发商发行,通常由其开发商控制,并由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使用和接受”。 随后,2015年,欧洲央行重新定义了虚拟货币。 它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的替代品,但目前还不是完整的货币。” 可以看出,与2012年的定义相比,其现有的定义去掉了“货币”一词,取而代之的是“数字表示”,用于定性。 同时去掉了“不受监管”、“只在虚拟世界流动”等字眼。

可以看出,欧盟倾向于承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承认其相对于法定货币具有一定的替代功能,承认其货币属性。 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欧洲法院就对比特币问题做出了裁决,承认其具有货币属性,在征税方面等同于其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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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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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德国联邦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对比特币征税的政府文件。 在这份文件中,德国联邦财政部将比特币定义为个人财产,同时认证了加密货币。 财政部有权对比特币征税。 因此,早在2013年,德国就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 2016年8月,德国财政部正式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单位”和“私人资产”,这意味着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利润将被征税。

(3)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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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意大利税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对比特币征税的文件。 在文件中,税务局承认比特币为数字货币并征收增值税。 比特币的投机活动将缴纳所得税。 因此,与目前全球虚拟货币的税收管理不同,意大利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货币。

(4) 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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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芬兰银行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发表声明,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而非电子支付形式。 同年11月,其税务中央作出裁定,不再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支付工具,承认其为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5)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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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班牙政府颁布新规,承认比特币为电子支付系统。 因此,西班牙政府并未明确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商品或货币,而是一种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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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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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瑞士联邦会议发布了一份报告,将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等虚拟货币确定为货币。 因此,瑞士认为虚拟货币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一样,要遵守相同的税收和交易法规。

4.亚洲其他国家

(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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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日本参议院颁布数字货币交易所监管法案,首次通过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财产。

2017年,日本政府颁布法案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义。 日本在法案中并未将虚拟货币列入“财产”范畴,而是将其视为“专有价值”。 此外,该法案还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则。

2018 年 3 月 7 日,日本金融厅(FSA)计划处罚数家数字货币交易所。 FSA认为,部分交易所的客户保障体系和反洗钱措施还不够完善。 3 月 9 日,FSA 暂停了两家交易所。 交易所营业执照

(2) 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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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俄罗斯发布了关于比特币法律地位和纳税申报的政府文件。 在文件中,比特币被定位为外币,比特币与非官方数字货币交易也被视为外币交易。 除非外国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交易,否则公民或公司不需要进行财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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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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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色列税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比特币法律地位和税收的草案。 在草案中,它将加密货币确定为不同于金融证券或股票的资产。 根据所得税法,将对比特币征收资产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4) 吉尔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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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就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发表声明,否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支付地位,认为该国唯一的法定货币是索姆,不应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5) 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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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伊朗国家网络中心起草的一份数字资产监管提案中,建议伊朗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商品,对证券和交易机构负责。 不过,伊朗中央银行尚未对虚拟货币发表评论。

5.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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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税收指南。 税务局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外币。比特币的供给不是商品和服务税的金融供给,而比特币是资产增值税资产。”

综上所述,从全球范围来看,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各国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直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货币,认为其具有与法定货币、电子货币相同的法律属性。 这样的国家很少。 第二个和更多的国家否认虚拟货币等同于法币,否认其合法偿付能力,承认其为商品。 这些国家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无法有效履行货币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三大基本功能,尚不具备成为现实货币的条件。 最后,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法国等一批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较为模糊,目前处于中立观望态度。